一、质量安全八项严禁
1.严禁以非标产品冒充国标产品,实施生产许可证、3C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,不得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及技术参数。
2.严禁上市销售定制类产品,定制的非标产品必须如实、明显标识其产品名称、规格和执行标准。
3.严禁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或标识不齐全的产品。
4.严禁伪造、冒用3C认证标识或生产许可证。
5.严禁虚假标注厂名、产品型号、规格和性能参数;
6.严禁违规设置异地生产场点(包括异地分装、异地打码、异地仓库等)或隐瞒实际生产加工地址和OEM代工实情。
7.严禁使用误导性技术参数宣传。
8.严禁拒绝或阻挠、规避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,不得以“专门生产”等形式提供检验样品、骗取合格报告。
二、违法失信八项惩戒
1.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及以非标产品冒充国标产品的,涉嫌犯罪,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追究法定代表人、生产负责人、质量安全负责人刑事责任,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。
2.不履行生产许可告知承诺、隐瞒异地生产加工行为的,一律撤销生产许可、3C认证等资质证书。
3.不按规定保持获证条件或者伪造厂名厂址、3C认证的,实施从严查处,没收违法所得,直至吊销营业执照。
4.擅自增加产品或生产场点的,面临高额罚款,承担刑事责任。
5.产品抽检不合格的,实施全行业、全媒体、全要素公开,企业名称和地址、企业信用信息代码、法定代表人、产品名称等信息公之于众。
6.民生工程、重大工程领域产品不合格的,实施终身质量责任追溯,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;明显低于正常价格中标的产品,实施全程跟踪从严监管。
7.存在产品抽检不合格、被处以行政处罚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,实施全行业公开预警,通报住建、工信、发改、水利、交通、电力、教育、卫健、国资等部门及行业协会,在市场准入、政府采购等方面严格审查。
8.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、无证生产销售及伪造、冒用、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行为,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实施联合惩戒,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、税收优惠政策、公共资源交易、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处处受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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